收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即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
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收养关系怎样成立?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收养关系合法化了之后,那么才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保障。而此时如果是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收养公证,那此时的收养关系只能是事实收养,在对当事人权利方面,可能就不会受到法律那么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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